华星咨询集团2015年4月税务快讯-牛彩网正版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政策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牛彩网正版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华星咨询集团2015年4月税务快讯
日期:2015-05-20  人气:1937

本期主题

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将面临严格审查

二、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政策

三、减政放权:取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四、2015年稽查重点、营改增等税务动向

 

主题一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将面临严格审查

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背景:

在全球各国逐步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大环境下,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也在更积极主动地参与beps行动计划,先后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等文件。

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16号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是继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之后,又一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16号公告涵盖的内容包括所有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相比146号文所规定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更广泛。

 

文件要点:

1.   进一步强调相关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ø  独立交易原则:

16号公告指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ø  真实性测试:

16号公告指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2.   四类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6号公告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16号公告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我们的解读:

1.    企业在合同备案、对外支付备案、年度关联交易往来报告表等多种环节都将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格审查,16号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有权监管并调整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支付,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企业限期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

2.     16号公告引入受益性原则判断对外支付服务费的合理性,分析劳务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接受受益性劳务,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接受非受益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例如:在中国承担简单功能的生产企业,可能并不需要境外母公司为其提供高端咨询及财务法律服务。

16号公告除了明确列举了哪几类情况对外支付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还采用兜底性条款:企业接受其他非受益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

3.     可以预见,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目前,很多企业仍还未完成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随着16号公告的发布,对于某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企双方可能会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相关事项进行自行评估和纳税调整。

我们的建议:

1.    我们建议企业需要提高对税务风险的警觉度,对境外关联方对外支付的费用进行全面的合规性检查,及时纠正已发现的问题。

2.    企业应提前准备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持性资料:包括与境外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相关资料以及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

3.    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有效沟通,必要时可寻求税务顾问的帮助,以解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潜在争议。

 

主题二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个人非投资分期缴纳个税政策

ø  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背景:

早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25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就提出:“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显然,41号文就是在贯彻和落实该常务会议精神,并与财税[2014]116号所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原则保持一致。

 

文件要点:

ø 财税[2015]41号:

1.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5.    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ø 20号公告:

1.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2.    纳税地点明确: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确认: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4.    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和备案手续: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5.       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我们的解读:

41号文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定义了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所适用的投资行为,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属于较为广义的投资概念。体现了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鼓励民间个人多样的投资行为。

文件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性质进行了界定,即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解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行为,明确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文件明确给予5年分期缴纳税收的优惠政策。

主题三    减政放权:取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要点:

1.    取消行政审批: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    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三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我们的解读:

第18号公告体现政府简政放权的理念。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实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制,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将更为简便快捷。

 

主题四:税收动向

1.   2015年税务稽查重点发布

2015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近期在召开。会议提出了2015年全国税务稽查的五个重点方向:一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二是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三是落实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税源轮查工作;四是发挥“黑名单”制度作用;五是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包括:出口退税、黄金购销交易、资本交易(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事项)。指导性检查项目为:房地产建筑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盈利性教育培训,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它项目,以及营改增发票专项稽查。

2.   5月或将推出营改增新政策

根据2015年预算报告,2015年营改增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并将新购入不动产和租入不动产的租金纳入进项抵扣,相应简并增值税税率。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预计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预计为6%。

企业应积极关注相关营改增新政,并在事前做好某些方面准备:例如:定价策略调整、测试“营改增”潜在的税务和利润影响、考虑会计核算产生的变化、业务模式梳理、制定发票报销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3.   关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同期资料准备

近期苏州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发布了2014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公告,公告对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申报、其他事项备案以及同期资料准备等事项公布了各时间节点要求。

其他报备项目: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直接管理项目部的跨地区建筑企业总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房地产企业经济适用房、房地产企业限价房和危改房;境外抵免。企业需填报《其他项目报送资料受理表》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同期资料准备:凡属需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以上为截至2015年4月15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合伙人:李钰明

email:       tel:0512-62897533  mobile: 139-1310-1208

 

高级经理:顾仙

email: tel:0512-62897529  mobile: 186-5110-5855

 
上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15年5月税务快讯
下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15年5月税务快讯 返回>> 
 
网站地图